重庆一女子公司食堂吃早餐摔骨折,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蔡先生向极目新闻反映,其妻子王女士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和尾椎骨折,医药费花了2.5万元左右。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蔡先生表示,后续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蔡先生介绍,妻子今年41岁,在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6月25日早上,王女士打完卡后在公司食堂打饭,走向餐桌时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救治。
决定书载明伤情与认定结论
蔡先生称,妻子被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身体打了6根钢针,住院两个月,医药费约2.5万元。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10月中旬,蔡先生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决定书载明,王女士系用人单位财务部职工,2026年6月25日7时21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不慎摔倒致腰背部受伤,2026年7月15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早餐未纳入认定范围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称,目前全市有统一意见,针对企业认定工伤情况,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目前只有午餐被纳入。该工作人员解释,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工伤也要依据预备性条款;午餐时间受伤被纳入,是因为中午就餐后下午要继续上班,而“早餐可以在家里吃,也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是自由选择,所以就没纳入”。
重庆范围内相似情形认定结果不一
记者检索发现,重庆市内相似情形曾出现认定与不认定两种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2025年7月登载的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2025年1月2日7时50分左右,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到食堂吃早餐,8时10分左右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域,8时13分完成考勤打卡,后因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就医。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于2025年3月21日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企业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涪陵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决定,并指出企业为劳动者安排和提供的就餐附属场所属于公司有效管理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另一起案例中,2024年10月12日早上8时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某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邹某从家中前往单位食堂吃早餐,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骶4椎体骨折等。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邹某申请行政复议,渝中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
律师:条例未对早中晚餐作区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及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工伤”的法定区别。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胡磊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须逐项核实法定要件,以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他还表示,王女士系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而非被限缩至第二项预备性工作条款。
赵良善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若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属于工作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工伤;若就餐与上班间隔时间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则难以认定。他认为本案王女士打卡后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餐后即刻履职,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目前,蔡先生已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表示将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事件后续进展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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