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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表决通过新规:房东代收水电费不得加价

广州表决通过新规:房东代收水电费不得加价

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部规定把矛头对准了租赁住房中长期存在的水电费代收环节,明确房东等代收费人不得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

规定提出的总体要求是水电费用“按价按量”收取,并对单价如何计算、用量如何认定分别作出安排,同时列明八种属于加收或变相加收的具体情形,配套设定了处罚和信息出示、查询制度。

单价与用量:两套算法划清代收边界

在单价方面,规定按计价模式区分处理: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直接按政府制定的合表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则以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为准。

在用量的认定上,规定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缴费明细载明的使用数量计算;多户承租人共用一个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按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共用一个用户编号但未安装分表的,则按代收费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八种情形被明确列为加收或变相加收

规定将“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界定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并列举了八种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单价;超过承租人实际使用数量收费;为承租人安装分表后,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使分表读数超过实际用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处罚方面,规定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明细须先出示,承租人可自行查询

针对承租人“该交多少、有没有被加收不清楚”的问题,规定设置了信息出示与查询制度。代收费人在当期收费前,应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属于“多户一表”的,还需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使用数量和应交纳费用;涉及分摊费用的,还需出示费用分摊清单。

同时,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用缴费明细,以此作为核对代收金额的依据。

该规定目前已完成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程序,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届时广州租赁房屋的水电费代收将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则可依。

关键词:广州水电费代收租赁房屋加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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